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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

2012-12-08 16:41:04 来源:


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刘诗平 苏雪燕)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2013年末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9.5%和8.5%,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7.5%和6.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6.5%和5.5%。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稳实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同时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为减缓商业银行实施《管理办法》的压力,通知明确,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通知同时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灵活、审慎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为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通知要求和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达标规划,确保在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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